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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外来有害物种入侵,需六方合力 ——对话林业法专家周训芳

发布时间:2022-09-15  浏览:3689
  什么是外来物种入侵?
  8月1日正式实施的由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外来入侵物种的定义: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一环。外来物种入侵的渠道、危害是什么?监管部门都有哪些,目前各方面力量配置能否让监管落到实处?就这些问题,《法治周末》记者对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业法研究所所长周训芳进行了专访。
  《法治周末》:外来物种有哪些入侵的渠道,其危害是什么?
  周训芳:外来物种入侵的渠道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渠道,就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活跃的对外经贸活动、畅通的交通和物流网络,增加了外来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几率,使得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任务越来越艰巨,对我国生物安全构成越来越严重的威胁。
  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造成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行为其实很常见,“放生”活动、“异宠”饲养、花卉等观赏性植物的引进、不合适的生态治理措施等,都有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风险。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的外来生物都有害。大量的外来生物是对人类有益的,我们经常有意识地引进外来物种,改良动植物品种。外来物种入侵,针对的是有害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都是生物。动物、植物好理解一些,微生物换句话说其实主要是指传染病(疫病)。
  《法治周末》:目前,外来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各方面配置,能否让监管落到实处?
  周训芳:外来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专业性要求高、法律要求严,防治对象多、防治任务重,但基层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力量明显不足,人、财、物与防治检疫任务不相适应。我国外来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和防治检疫经费短缺,极大地制约了外来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治周末》:如何防治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周训芳:一是需要加强防治检疫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外来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财政保障措施,全面提升县级政府、乡镇街道和基层防治检疫机构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能力。这是一项最基本的工作。
  二是要明确地方政府防治外来有害生物的主体职责,将外来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体系,并建立完善监督、追责机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外来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监管职责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场主体的职责,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的有害生物监测责任,要逐步下放监测、检疫执法等权限,并依托林(草)长制、河(湖)长制的实施,充分发挥生态管护员在有害生物监测工作中的作用,落实生态管护员网格化监测任务,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有害生物防治,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治局面,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除治。
  三是要全面加强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建设,为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工作奠定基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设施、设备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外来入侵有害生物普查,对新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立即开展专项调查。发现新入侵有害生物可能造成重大生态损失灾情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发生重大新发突发有害生物疫情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果断采取封锁、消灭等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防止外来有害生物扩散和疫情传播。
  四是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和引导。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的动植物教学研究机构、环保组织等应当通过组织和举办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活动、水生野生动物增殖放流活动、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活动,吸引民间爱心人士参加,引导民间放生活动将重点放在救护本地陆生野生动物、增值放流本地水生野生动物、除防治外来有害物种等方面,做到科学放生、理性放生、安全放生,消除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五是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教学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外来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开展外来有害生物防治国际和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外来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服务,并加强对社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

  六是要引导市场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防控外来有害生物的各项规定,养成生物安全意识,主动做到不去饲养、买卖、丢弃、繁殖生产和种植检疫性或危险性外来有害生物。对于可能引起疫情传播风险的外来有害物种,例如,在松材线虫病的防控方面,要教育和引导市场主体将工作重点放在预防疫情扩散风险方面,因为一旦引起疫情扩散,防治工作将会变得十分艰难。举例来说,住建、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在线性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松材线虫病的扩散。这些单位采购的材料可能会含有感染了松材线虫病的松木,因此,应当要求材料供货商依法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等,并建立应施检疫植物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使用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不得随意弃置。只要依法采取了这些预防措施,我们就能形成全社会的合力,有效应对外来有害生物对我国生物安全工作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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